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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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555號
原   告  羅今惠
       王進生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 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
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異
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起訴狀所載,原告係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105351號強制執行事件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揆之上揭法條規定,自應由「執行法院」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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