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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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被   告  林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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