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沈志純
唐治民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丙○○、乙○○、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將渠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董武全法官林育幟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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