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沈志純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公訴人丙○○」應更正為「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公訴人丙○○」,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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