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複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本人均應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