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逃匿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拘票、員警職務報告書、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參,具保人甲○○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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