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南榮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9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50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亦著有63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足參。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再審訴狀內提出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僅泛言其於判決確定迄今事隔2月,忽於昨日在「網路南榮教師怨」網頁,發現尋獲南榮技術學院當時致其之信函乙件云云,揆諸上揭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素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