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馬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8年度偵字第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有關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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