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8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