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瑞發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