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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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瑞發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