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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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子儀
       蔡杰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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