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馬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9
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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