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瑞發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潮簡字第127號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