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七八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聲請書誤載為拘役五十五日),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確定。惟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七日止,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