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月17日起至94年9月14日止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修正前)之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郭千黛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