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智誠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以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