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準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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