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0五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