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四三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丙○○、乙○○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此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在本院訊問時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以及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和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熊掌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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