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何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甲○○
樓之2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