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37號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被告戊○○之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及入出境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服務站申請)。
(2)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3)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起訴。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