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二號至第四號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二號至第四號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二號至第五號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附表編號2號至第4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相符,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第5號罪,依前開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應減刑,惟應與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4號之罪,依前開條例第1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2號至第5號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51號)、94年度易字第15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84號)、94年度簡字第152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偵字第1207號)、95年度訴字第17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972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2號及第4號之罪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同法第10條第2項之罪,所犯附表所示編號第3號之罪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宣告刑均未逾1年6月,經核合於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予減刑;至被告所犯附表所示編號第5號之強盜罪,雖依上開條例不予減刑,惟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附表所示編號2號至第4號之罪定應執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