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4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68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9684號、94年度偵字第19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及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93年11月30日後之某時及94年5月30日上午9時後之某時,在臺北縣三重市○○道附近,連續拾獲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遺失或遭不明人士竊取後丟棄之物品後,竟未即返還,而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嗣於94年5月30日下午1時50分,為警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被告在警詢、偵查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 胡仁偉 等人分別在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屬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4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及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其先後兩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如附表編號
1、2、4以外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遺失或遭│遺失或遭竊│被害人│遭被告侵占之財物│││竊時間│地點│││├──┼────┼──────┼───┼─────────┤│1│93.10.30│臺北縣三重市│甲○○│PHS手機1支(遺失│││13時30分│疏洪道16路││)│├──┼────┼──────┼───┼─────────┤│2│93.11.27│臺北縣三重市│丙○○│身分證1張、機車駕││││大同南路夜市││照1張、汽車駕照1││││││張、行照1張、健保││││││卡1張、信用卡1張││││││、自然人憑證卡1張││││││、人身保險業務卡1││││││張、信託專業審定合││││││格服務證1張、輔仁││││││大學校園卡1張、特││││││力屋卡1張、遠百卡││││││1張、捐血榮譽卡1││││││張、家樂福卡1張、││││││金融卡2張、慈濟基││││││金會信用卡1張(遭││││││竊)│├──┼────┼──────┼───┼─────────┤│3│93.11.11│臺北縣樹林市│胡仁偉│學生證1張(遭竊)│││18時│中華路郵局│││├──┼────┼──────┼───┼─────────┤│4│93.11.30│臺北市民權東│丁○○│丁○○身分證1張、│││12時許│路「艾之田服││安泰銀行存摺1本、││││飾店」內││ 朱惠娜 91年度扣繳憑││││││單、 郭鴻文 身分證影││││││本1張(遭竊)│├──┼────┼──────┼───┼─────────┤│5│93.12.30│臺北縣三重市│ 陳和性 │郵局存簿1本(遭竊│││7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6│94.01.02│臺北縣三重市│ 陳萬吉 │身分證、行照及健保│││10時│重新橋下跳蚤││卡各1張(遭竊)││││市場內│││├──┼────┼──────┼───┼─────────┤│7│94.04.10│臺北縣三重市│ 王銘楠 │NOKIA手機1支(遭│││20時│中央北路三和││竊)││││夜市內│││├──┼────┼──────┼───┼─────────┤│8│94.04.15│臺北縣三重市│ 王進成 │NOKIA手機1支(遭│││6時│重新橋下跳蚤││竊)││││市場內│││├──┼────┼──────┼───┼─────────┤│9│94.04.20│臺北縣三重市│ 吳嘉峰 │身分證、駕照、圖書│││12時│五谷王南街巷││館借書證、健保卡、││││子內││提款卡各1張(遭竊││││││)│├──┼────┼──────┼───┼─────────┤││94.04.30│臺北縣三重市│ 胡良進 │手機1支(遭竊)│││18時│三和夜市內│││├──┼────┼──────┼───┼─────────┤││94.05.03│板橋車站內│ 張文正 │NOKIA手機1支(遭│││18時│││竊)│├──┼────┼──────┼───┼─────────┤││94.05.04│新莊市○○路│ 林家任 │身分證、駕照、健保│││20時│上││卡及百視達會員卡各││││││1張(遭竊)│├──┼────┼──────┼───┼─────────┤││94.05.20│臺北車站內│ 邱琮棋 │手機1支(遭竊)│││17時││││├──┼────┼──────┼───┼─────────┤││94.05.30│三重市○○路│ 江世峰 │NOKIA手機1支(遭│││9時│1段66號附近││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