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00000000代表人 廖志遠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