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4年度偵字第25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7363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