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清雄
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台南分監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查得證人 張如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故本件尚有證人張如芬待提解進行交互詰問,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