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82號
原告 呂羿臣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VANA飾品-品牌旗艦店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足以特定被告之資訊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VANA飾品-品牌旗艦店,經本院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詢後,經該公司覆以被告為跨境賣家,其個人資料未留存於臺灣分公司而無從提供被告之申登資料,本院復查無被告相關之登記資料,無從特定被告。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