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四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因生意上需要
周轉,原告乃與被告乙○○一同至銀行辦理房貸、信用卡、現金卡,計借得三百五十萬元供被告乙○○周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壹、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貳、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
?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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