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一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