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當庭諭知本案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當庭諭知本案改為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非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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