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在臺中市○○街百老匯飯店前十公尺停車格拾獲無主槍枝二支,因查無涉嫌持有之人,而該物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將扣案槍枝二支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制式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伊000000000)認係美國BERETTA製九二FS型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經檢視送鑑槍枝欠缺部分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送鑑制式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義大利TANFOGLIO廠製COMBAT型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經檢視送鑑槍枝欠缺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刑鑑字第0九二00八九三四五號槍彈鑑定書一份為證。是扣案槍枝二支均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聲請意旨認上開槍枝具殺傷力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