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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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甲○○(即大成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廖嘉宏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結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止結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準用前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擬請延展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止結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