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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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興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興亞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興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50日,共2罪,如│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1日。│1日。│││拘役90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14日、2月19│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18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3417、3467號│字第442號│字第439號│├───┬────┼──────────┼──────────┼──────────┤│最後│法院│士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15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30日│├───┼────┼──────────┼──────────┼──────────┤│確定│法院│士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15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65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5月31日│108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17號│第2502號│第3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