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呂岳霖
甲○○被告乙○○
力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9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二人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95年5月3日,以95年度交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二人分別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原告甲○○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1樓被告乙○○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4樓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裁判庭■庭審判長法官■審判長C16■
法官錢建榮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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