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零點 陸玖 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包(合計淨重○‧六九公克,空包裝總重一‧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及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三○一八八七○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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