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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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七六號、九十二年度緩字第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瓦斯空氣槍壹支,瓦斯充氣瓶壹個,塑膠彈、塑膠加重彈各參佰粒,及鋼珠彈貳粒,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瓦斯空氣槍一支,瓦斯充氣瓶一個,塑膠彈、塑膠加重彈各三百粒,及鋼珠彈二粒,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承在卷。今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將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卷證相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