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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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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