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係認被告係犯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稽。依首開條文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