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右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萬零叁仟叁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圓伍佰貳拾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叁仟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