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陳俐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奇霖 、 劉士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