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陳俐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奇霖劉士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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