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千雲
被   告  吳政龍
上列被告因案件(108年度豐交簡字第8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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