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5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李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