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岡小字 第7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林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