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薛偕榕
黃思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薛偕榕之債權人,薛偕榕明
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及利息債權,惟恐遭聲請人追索,竟
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黃思慧名下,黃
思慧復將系爭不動產出售第三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黃思慧塗銷於民國96年3月21日以贈與
為原因所為之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其於99
年3月31日因買賣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予薛偕榕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契約
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契約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將買賣所得價金返還薛偕榕,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
,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