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林怡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被告林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