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903號
原 告 藝術村書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阡詠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