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號
原   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兆鴻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惟被告邱兆鴻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6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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