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號
原 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兆鴻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惟被告邱兆鴻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6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