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97號
原 告 方俊能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麗莎白花園廣場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