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屏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2月12日屏警分偵字第10834495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志榮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警銬壹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志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11月30日上午8時3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市○○路○○○號前
(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銬一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志榮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
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定有明文。復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
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
例第1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警銬」屬警察機關配備
之警械,有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附之警察機關
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可資參照。
四、有關「警銬」之定義,係指每一銬環均由一個含鎖固及開啟
裝置之半環主體以絞鏈連結一具棘齒結構之活動半環所構成
,鎖固均係由主體內之另一棘齒裝置與活動半環之棘齒咬合
來達成,故警銬具有鎖固、開啟及上銬後防緊縮之裝置構造
及功能,有內政部警政署108年12月30日警署行字第1080175
226號函附卷可考。查本件扣案之物符合上開定義,核屬經
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銬。被移送人雖辯稱不知有違法云云
,惟參酌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
事責任」,舉重足以明輕,違反刑法之規定尚不得以不知法
律免除刑責,則違反處罰較輕之行政罰,自亦不得以不知法
令為由主張免責。是被移送人以前詞置辯,不足為其有利之
認定。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之違序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及其
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本件扣案警銬一副,係主管機關公告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予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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