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八十六年偵字第一○八六八號、八十九年執字第一五四四號),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柒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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